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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案的定义

发表日期:2017-01-13           来源:           点击:[]

 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将档案的定义为:“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、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、经济、科学、技术、文化、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、图表、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。”

  对档案的定义可从四个方面加以理解:

  1.产生档案的主体和来源。产生档案的主体是各类国家机构、社会组织和个人,表现出多元性的特点。从来源看,档案产生于不同主体所从事的不同的社会活动,反映了档案内容的广泛性。

  2.档案的基本属性——原始记录性。原始性是指档案是当时、当地直接形成于立档单位职能活动(社会实践)过程中的历史产物,而不是事后编造的。记录性是指:从内容上看,档案所记载的是当时、当地、当事人发生、发现的事物和行为的过程、结果;从形式上看,档案原件具有不可替代的办文特征和时代特色。

  3.档案的价值性。价值性即有用性。档案有两种基本价值:一是历史凭证价值。从档案的基本属性和档案的内容、形式特征看,档案是真实可靠的,具有法律效力。二是情报信息价值或称参考价值。从档案的信息储备和所反映的内容看,档案信息可供各项工作借鉴、参考。体现档案基本价值的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,即:机关工作的查考凭据;生产建设的参考依据;政治斗争的必要手段;科学研究的可靠资料;宣传教育、文化建设的生动素材;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证据。

  4.档案形式的多样化。从记录方式来看,有文字书写(刻铸)、图表绘制、声像摄录、电子数码;从阅读方式来看,有直读的、机读的;从载体形式来看,古今中外形式多样,如:甲骨、泥板、金属器皿、岩石、竹木、布帛、羊皮纸、纸张、胶片、磁介质、金属片等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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