档案首页|济大首页|部门概况|政策法规|业务指导|保管利用|档案编研|联系我们|查档预约系统
您所在的位置是: 档案首页 > 保管利用 > 正文
 

济南大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

发表日期:2018-11-06           来源:           点击:[]

济南大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

 

  1.档案鉴定、销毁工作由档案馆负责组织。档案馆应根据档案保管期限及有关规定,定期对已期满的档案进行价值鉴定,并组织销毁。

  2.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,档案部门和有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,对到期的档案,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的意见,登记造册后经分管校长批准后,方可销毁。

  3.销毁档案时必须在制定地点,有两人监销,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。

  4.档案鉴定报告、销毁清册,要及时归档,永久保存。

  5.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销毁学校档案。如有违反,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
 


上一条:济南大学档案统计制度 下一条:济南大学档案库房管理规定

关闭

点击返回
馆藏展示5
馆藏展示4
馆藏展示3
馆藏图片2
馆藏展示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