济南大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
1.档案鉴定、销毁工作由档案馆负责组织。档案馆应根据档案保管期限及有关规定,定期对已期满的档案进行价值鉴定,并组织销毁。
2.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,档案部门和有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,对到期的档案,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的意见,登记造册后经分管校长批准后,方可销毁。
3.销毁档案时必须在制定地点,有两人监销,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。
4.档案鉴定报告、销毁清册,要及时归档,永久保存。
5.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销毁学校档案。如有违反,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上一条:济南大学档案统计制度 下一条:济南大学档案库房管理规定
【关闭】
Copyright © 2018-2023 by 济南大学档案馆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地址:山东省济南市南辛庄西路336号 邮编:250022 邮箱:dag@ujn.edu.cn 电话:0531-82769127